47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依法應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05/0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