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有關申報地價之產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七十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五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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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1), C(6), D(11), E(0) #382712
統計: A(397), B(11), C(6), D(11), E(0) #382712
詳解 (共 1 筆)
#166825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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