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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 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 證據?
(A)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
(B)依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權衡維護法理審酌之
(C)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情節重大,故不得採為證據
(D)侵害憲法所保護之秘密通訊自由,故不得採為證據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Jason Kuo (2016/07/2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06號刑事判決要旨

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2F
張家樂 大三上 (2019/04/04)

本題應該要改答案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有新增§18-1

第十八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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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7)

47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 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 證據?
(A)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


38.關於證據之證據能力,下列何者正確?
(A) 未申請核准之通訊監察所得結果,無證據能力

(C) 擄人勒贖與投放毒物恐嚇取財之罪行得以先實施通訊監察,再補聲請,仍具有證據能力 犯罪偵查學6
(D) 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其鑑定意見無證據能力
(E) 施以利誘所得之自白,無證據能力

47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