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
(A)應免為給付
(B)應為對待給付
(C)應為減輕給付
(D)應為加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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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442), C(69), D(11), E(0) #567180

詳解 (共 2 筆)

#961006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甲)因可歸責於(乙)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乙)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甲賣車給乙,乙試駕撞毀,甲得請求乙付未撞毀前的車價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乙)之事由,以致於(甲)給付不能者,(乙)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甲) 之義務為何?
甲賣車給乙,乙試駕撞毀,乙負修車錢,契約還在甲一樣要交車(應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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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93
甲給不出來須負賠償責任 而乙還是一樣得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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