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共同繼承人中有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其他繼承人有何影響?
(A)其他繼承人視為限定繼承
(B)其他繼承人視為拋棄繼承
(C)其他繼承人推定為單純承認
(D)其他繼承人視為單純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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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39), C(209), D(57), E(0) #567142

詳解 (共 3 筆)

#826499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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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678
本題是舊法第1154條第2項條文,已於98年6月10日修正刪除。

現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不待當事人之聲請,即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除非例外情況才採概括繼承:
(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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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50
這一題已不符合現行修正後的法規,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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