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非都市土地開發為了保育與利用並重所劃設之保育區,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育區需連貫,並盡量集中且具完整性
(B)曾經先行違規整地者,在提供補充復育計畫之條件下,仍可以計入保育區範圍
(C)保育區面積之70%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
(D)坡度為30%之地形,該地形範圍應優先列為保育區
統計: A(19), B(165), C(94), D(287), E(0) #867296
詳解 (共 3 筆)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十七、基地開發應保育與利用並重,並應依下列原則,於基地內劃設必要之保育區,以維持基地自然淨化空氣、涵養水源、平衡生態之功能:
(一)基地應配合自然地形、地貌及地質不穩定地區,設置連貫並儘量集中之保育區,以求在功能上及視覺上均能發揮最大之保育效果。除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用設備等用地無法避免之狀況外,保育區之完整性與連貫性不得為其它道路、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用地切割或阻絕。
(二)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
(三)劃為保育區內之土地,如屬曾先行違規整地、海埔新生地、河川新生地或土地使用現況為漁塭、裸露地、墾耕地者,應補充如何維持保育功能之內容或復育計畫。
(四)保育區面積之計算不得包括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用設備,且不得於保育區內劃設建築基地。
(五)滯洪設施如採生態工程方式設置,兼具滯洪、生物棲息與環境景觀等功能,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其面積得納入保育區面積計算;前開設施面積納入保育區計算者,仍應符合第二款規定。但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基於公共安全及防災需要,所規劃生態滯洪設施符合第二十二點滯洪設施量體規定者,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其變更原始地形地貌之比例,得酌予調整。
(六)非屬山坡地範圍之基地設置以輔助污水處理設施改善水質為目的之人工濕地,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得納入保育區面積計算,且其變更原始地形地貌之比例,得酌予調整。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得調整保育區變更原始地形地貌比例,不得大於保育區面積百分之五十。
十八、開發基地內經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依相關法規劃定保護者,應優先列為保育區:
(一)珍貴稀有之動、植物保護地區。
(二)主要野生動物棲息地。
(三)林相良好之主要林帶。
(四)文化資產之保護地區。
(五)經濟部認定之重要礦區且地下有多條舊坑道通過之地區。
(六)特殊地質地形資源:指基地內特殊之林木、特殊山頭、
主要稜線、溪流、湖泊等自然地標及明顯而特殊之地形地貌。
(七)坡度陡峭地區: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