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 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B)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應納所得稅
(C)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D)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 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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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652), C(12), D(38), E(0) #2510869

詳解 (共 3 筆)

#4540508
災害防救法第44-3條:災區受災居民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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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174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前項一定條件、減免期限及範圍,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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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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