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B)符合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C)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行為,作為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等有關權益條件之行為
(D)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等方式,而有損他人人格尊嚴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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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69), C(33), D(22), E(0) #1273243
統計: A(0), B(169), C(33), D(22), E(0) #1273243
詳解 (共 2 筆)
#397834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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