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主管機關查獲被害人皆須進行緊急安置
(B)緊急安置以 72 小時為限
(C)該法案為符合聯合國精神更名而成
(D)招募、引誘或媒介兒童少年為性剝削被害人者,將處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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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3), B(64), C(90), D(25), E(0) #2127828
統計: A(473), B(64), C(90), D(25), E(0) #2127828
詳解 (共 3 筆)
#4093630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72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
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
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
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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