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不是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A)須為公共設施(B)須設置或管理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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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hian Liau 高二上 (2012/07/16)
(三)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 1.定義: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得請求國家賠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21/07/10)
國家賠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修法理由: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 配合實務見解,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