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非屬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要件?
(A)有一定之投資標的
(B)受益證券係以受託人名義發行
(C)以特定多數人為對象募集資金
(D)以受益人之利益運用信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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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52), C(1158), D(172), E(0) #2167503
統計: A(104), B(352), C(1158), D(172), E(0) #2167503
詳解 (共 2 筆)
#4462377
一、以定型化信託契約條款與不特定多數人分別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收受金錢並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製發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等方式交付
受益權。
二、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益人之利益,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所
指定範圍或方法,對信託財產為共同之管理及運用。
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受託人之應辦事項。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收受金錢並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製發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等方式交付
受益權。
二、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益人之利益,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所
指定範圍或方法,對信託財產為共同之管理及運用。
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受託人之應辦事項。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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