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非郵政儲金資金之運用範圍?
(A)轉存中央銀行
(B)提供短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C)投資金融債券
(D)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3685), C(444), D(288), E(0) #693739

詳解 (共 3 筆)

#965149

第 十八 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41
0
#965521
中長期
10
0
#1313295
太刁鑽了吧
2
3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7431
未解鎖
名  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修正日期...
(共 3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