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原因 土地徵收條例4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第 4 條(區段徵收)
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47.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依法辦理區段徵收? (A)新設都市地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