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登記不屬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事項?
(A)因土地撥用之登記
(B)因土地重劃確定之登記
(C)基地號因重測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D)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21), C(194), D(34), E(0) #528075
統計: A(33), B(21), C(194), D(34), E(0) #528075
詳解 (共 2 筆)
#1013247
土登§28: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10
0
#1222256
土地登記規則
第29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第73-1條第5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或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破產法第66條規定之登記。
九、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登記。
十、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十一、依第147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十二、依第151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三、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