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本處營業章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用戶應繳水費,用戶可自行至本處所屬營業處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繳付
(B)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免計遲延違約金
(C)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違約金
(D)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三加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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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6), C(23), D(314), E(0) #2251587
統計: A(4), B(26), C(23), D(314), E(0) #2251587
詳解 (共 2 筆)
#521630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29條
用戶應繳水費,經本處通知後,應於通知之收費日起二十一日內之繳費期 限繳付。 前項水費,用戶可自行至本處所屬營業處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繳付。逾 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免計遲延違約金;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 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違約金;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 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違約金。但違約金未滿新臺幣五元者,以 新臺幣五元計。 前項違約金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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