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銀行法及主管機關之規範,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消費者貸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無擔保授信
(B)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其循環信用餘額計算其額度
(C)每一消費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D)消費者貸款包括房屋修繕、耐久消費品、支付學費、信用卡循環信用等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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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45), C(814), D(29), E(0) #3348961
統計: A(276), B(45), C(814), D(29), E(0) #3348961
詳解 (共 4 筆)
#6339915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原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七三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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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1066
消費者貸款額度根據我國法規,這個額度上限在過去曾為100萬元,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2025年7月10日修正,目前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的消費者貸款最高可達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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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968
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 令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二八三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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