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A)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C)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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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7), C(4), D(2), E(0) #2430716

詳解 (共 2 筆)

#4466561
第 21 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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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814
第 21 條
1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2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3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4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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