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各機關對於廢品的整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有廢品均應集中儲存
(B) 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
(C) 廢品經整理後,應以拍照方式作為清單存查
(D) 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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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32), C(21), D(22), E(0) #2677193

詳解 (共 1 筆)

#5006102

三十一、廢品應按下列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
(一)分類儲存: 1.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如五金類、木質類、紙 質類、磁質類等)。 2.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二)計量登帳: 1.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如五金廢品 屬於銅質者,即折計其廢銅若干公斤;屬於鐵質者,即折 計其廢鐵若干公斤;如木器廢品,即折計其廢木若干才或 若干公斤)。 2.利用廢品,依其形態、單位、數量分別登帳(如廢箱若干 個等)以便處理。
(三)廢品經整理後,應列清單(格式如附件十二),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處理。
(四)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各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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