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其處理順序為何?①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②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③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④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A)①②④③
(B)①③②④
(C)②①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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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5), B(314), C(150), D(2646), E(4) #131541

詳解 (共 3 筆)

#113860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1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2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3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4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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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773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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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236
(A) ①②④③ ❌◈行政程序法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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