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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信託利益之 權利價值應由下列何者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申報,課徵所得稅?
(A)委託人
(B)受託人
(C)受益人
(D)該營利事業負責人
信託法規
-
112 年 - 112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57、39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1735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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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2024/03/02)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 內容: 委託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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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胡
大二上 (2023/11/11)
所得稅法3-2
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
受益人
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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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