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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者,信託成立時,下列何種情況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受益人應享有信託利益 之權利價值申報繳納所得稅?
(A)附條件或期限之信託
(B)受益人行蹤不明
(C)受益人無財產者
(D)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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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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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是我 大三上 (2016/08/11)
二、所得稅法(97.1.2)   第三條之二  (依法課徵所得稅)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看完整詳解
2F
股神 大一下 (2020/06/20)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4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者,信託成立時,下列何種情況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受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