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有關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託人有准駁終止契約作業之權利
(B)匯兌交易受限得為信託業遲延給付之原因
(C)受益人請求一部終止時,除按比例給付價金外,應辦理受益證券之換發
(D)信託業應於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定之給付日,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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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116), C(92), D(76), E(0) #951017
統計: A(553), B(116), C(92), D(76), E(0) #951017
詳解 (共 2 筆)
#2135720
第36條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大會之決議通過,並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人大會之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文字對照表及變更理由函送同業公會轉報財政部核准。
前項之情形經財政部核准後,信託業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受益人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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