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 177 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 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項規定 因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經大法官宣告停止適用?
(A)平等原則
(B)依法行政原則
(C)比例原則
(D)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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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47), C(842), D(2157), E(0) #804598

詳解 (共 5 筆)

#1044508
釋字第 522   對證券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違反其業務上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之行為科處刑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 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而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中華民國七十七 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十萬元以下罰金。衡諸前開說明,其所為授權有科罰行為內容不能預見,須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行政命令中,始能確知之情形,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 符,自本解釋公布日起,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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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642
關鍵字: 違反其他依本法限制的命令等,該其他命令的範圍太大,民眾哪知道要看那些法規呢?故違反明確性原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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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950
樓上截圖大法院釋字,各位可以不用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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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359
最佳解應該標個顏色區分一下....
對證券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違反其業務上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之行為科處刑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 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而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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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272
看不懂 好複雜>< 有比較容易懂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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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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