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所稱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係指利用水 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其排放之總量造成該水體水質之變動,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A)放流水標準 (B)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C)污染分類指標 (D)優養化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