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直駁來駁去.......= =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47.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另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