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有關「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A)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 100 萬元以下部分
(B)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C)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 80 萬元以下部分
(D)被繼承人遺產中,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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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597), C(40), D(38), E(0) #2107369
統計: A(116), B(597), C(40), D(38), E(0) #2107369
詳解 (共 2 筆)
#5503588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進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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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estate-tax/exemption/egZLq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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