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有關民法占有敘述,何者有誤?
(A)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B)受僱 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 為占有人。
(C)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D)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 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一年以內,得向善意 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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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0), D(7), E(0) #175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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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06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十 章 占有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
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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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法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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