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著作權法》規定,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稱之為下列何者?
(A)公開播送
(B)公開展示
(C)公開傳輸
(D)公開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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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66), C(36), D(2636), E(0) #3234903

詳解 (共 3 筆)

#6121536
依《著作權法》規定,以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稱之為下列何者?
(A) 公開播送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B) 公開展示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C) 公開傳輸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D) 公開演出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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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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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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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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