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某些事項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請問下列何項不屬之?
(A)徵收
(B)強制執行
(C)法院判決
(D)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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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7), C(15), D(459), E(0) #311639

詳解 (共 1 筆)

#680825
第79條之1(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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