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之三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時,應預先收足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始得為之。 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應採分盤方式交易,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
47. 櫃檯買賣之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以等價成交系統買賣者,應先收足款項方可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