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77 條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47.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