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17歲高職生騎機車上學時與20歲貨車司機乙的貨車不小心擦撞,並導致路人丙受傷。
若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並無僱用人責任之規範,故乙之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B)丙不得向甲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因為甲為有識別能力人,甲須單獨負責
(C)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甲、甲的父母親與乙須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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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5), C(13), D(314), E(0) #3214181
統計: A(4), B(15), C(13), D(314), E(0) #3214181
詳解 (共 5 筆)
#7283942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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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僱用人之責任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A:除非乙之公司已盡相當之注意或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才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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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7: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2.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B:甲有識別能力,須和其父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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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3: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2.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C:丙可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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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5: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2.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D:正確。甲、甲之父母(甲法定代理人)、乙和乙之公司(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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