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0. 騎乘機車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A)30 公里
(B)40 公里
(C)5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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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27), C(35), D(0), E(0) #3148666

詳解 (共 2 筆)

#5924066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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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319
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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