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16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71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下列何者非教師所得採取之管教措施? (A)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