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9 條
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全文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40&KeyWordHL=
56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多少個月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