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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4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董事長、董事及校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校何種職務?
(A)人事
(B)教師
(C)教務處
(D)職員工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chenghaotsou 高三上 (2016/03/01)
第 44 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應該是怕人事上有私相授受的情況,但實際上有誰不知道來的人是某某董事的兒女親戚XD
2F
感謝阿摩 高二下 (2016/04/16)
總務、會計、人事

64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董事長、董事及校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