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但亦有德國學者根據適當性原則,在法學實務上適用性的缺乏,減化為兩個原則的比例原則,並且為了避免混淆,而將狹義比例原則改名為過度禁止原則;不過實際上適當性原則並未消失他的實質,而是成為了必要性原則在適用時的先決條件(意即,若非有助於目的之措施,則無須照必要性原則來衡量,直接可以判斷該法已違背比例原則)。
69 強調政府行使權力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輕於達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