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並非須就其權力、機會或方法同時假借,方得予以加重,亦不以其合法執行職務為條件,即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縱非合法,苟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即不能解免加重之責。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3年台上字第6494號(合法或非法執行職務皆適用§134﹞
471.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低刑期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