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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中级会计实务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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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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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1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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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