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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94年,A市房地产管理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A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A市虹古路785号弄门室(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1990年8月依法取得有关批文、许可证后建造的,产权人为开发公司,建筑面积共计69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 
    甲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1997年1月得知这一情况。业主委员会认为该门卫室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必备的牧业 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不应当独立于该别墅住宅,不属于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不应当向开发公司颁发产权证。随后,业主委员会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題組】80、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否已经超过,复议机关可否受理该案?()
(A)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B)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但是,鉴于复议申请人一直不知道此情况,复议机关可 以裁量是否受理
(C)因为申请人不知道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复议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所以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D)复议机关在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意见后可以受理


   1994年,A市房地产管理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