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国有公司委派,到该公司控股的A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系A司财务部主管。在甲的策划下,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A司的财物50万元,甲分得35万元,乙分得15万元。后来,甲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待:一年前曾私自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还曾收受乙的财物共计3万元,帮助乙升任财务部主管。乙后来也对送甲财物之事供认不讳。
【題組】81.甲、乙两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
(A)构成贪污罪的
(B)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的
(C)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D)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