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這裡應該是表達,出租人以顯著不相當該地區租金出租來規避稅負,
稽徵機關得調整租金所得。
但營利事業則以事實支付的租金當費用,不得調整。
476.( ) 出租人(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稽徵機關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