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時,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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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Ally 國三下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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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3/09)
(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O)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4 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 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渻費者保護法 第 45-5 條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