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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01年1月,乙饭店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饭店协议,聘请张某为该店厨师。同年3月,乙饭店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大汤包子第四代传人张某”为内容牌匾。其中“大汤”为大字,其余为小字。该店自2001年3月起经营包子,并将“大汤”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时,多年经营大汤包子的甲饮食公司(1990年12月取得“大汤”牌商标注册证),发现乙饭店及张某的行为后,即向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张某和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张某个人身份的宣传,且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甲公司因其注册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題組】69.关于张某与乙饭店申请“大汤”商标注册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乙饭店已经申请对“大汤”商标进行注册,因此应受法律保护
(B).“大汤”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对“大汤”包子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优先权
(C).“大汤”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可以使用该商标,无需申请注册
(D).商标局应驳回张某与乙饭店申请的“大汤”商标


2001年1月,乙饭店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饭店协议,聘请张某为该店厨师。同年3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