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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01年1月,乙饭店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饭店协议,聘请张某为该店厨师。同年3月,乙饭店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大汤包子第四代传人张某”为内容牌匾。其中“大汤”为大字,其余为小字。该店自2001年3月起经营包子,并将“大汤”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时,多年经营大汤包子的甲饮食公司(1990年12月取得“大汤”牌商标注册证),发现乙饭店及张某的行为后,即向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张某和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张某个人身份的宣传,且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甲公司因其注册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題組】72.如果杭州甲化工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南京乙化工公司应诉答辩。在庭审中南京乙化工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对此,人民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裁定传真函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应继续审理
(C).审理该案的法院已取得管辖权,应继续审理
(D).裁定驳回起诉


2001年1月,乙饭店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饭店协议,聘请张某为该店厨师。同年3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