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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其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多少?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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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15), C(370), D(0), E(0) #154966
統計: A(72), B(115), C(370), D(0), E(0) #154966
詳解 (共 2 筆)
#450781
| 第 11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第 29 條 |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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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59
學生申評會:7~15人,任期一年,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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