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產申報之內容)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五條(財產申...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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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不包含下列何者? (A)公職人員自己所有之汽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