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16條
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Ⅱ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48地價稅基本稅率爲千分之幾? (A) —(B) 二(C)三(D)十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