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下列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不服不起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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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8/10)
(A)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告訴人不服該駁回處分,得聲請交付審判~正確~解析:刑訴法第 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22)
(A)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告訴人不服該駁回處分,得聲請交付審判(O)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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