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A)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工作時間
第 4 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B)勞動檢查員作危險性機械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C)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
(C)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 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D)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 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第 22 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勞動檢查法第13條﹝1﹞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48 下列有關勞動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工作時間 ..-阿摩線上測驗